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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献

检测粮油质量

阅读次数:579    发布时间:2021/2/22 21:32:17

 检测粮油质量

检验标准必须正确


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应注意引用的标准必须正确,不能用原粮标准来判定成品粮是否合格,不能用质量标准来判定卫生指标是否合格,不能自行修改粮食品质判定标准;检测工作结束后要按照要求及时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整理、汇总,同时将检验结果迅速反馈被抽查单位;对备份样品应按规定的保存期密封冷藏。



市场粮油检测


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积极协助粮食、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共同作好粮油市场质量的监管。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充分发挥检验技术、设备、人员、经验等优势,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在市场粮油质量监管方面发挥作用,特别是在粮油质量安全抽查、市场准入、防止有毒有害粮油流向口粮市场等方面多做工作。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信任与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市场粮油质量的监管工作。
收购粮食质量检查

对粮食收购者主要检查其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应尽义务。即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和质量标准等内容;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是否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是否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分开存放;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等;粮食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入库粮食质量检查


一是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
二是是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

三是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入库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承储企业是否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标明粮食储存品质指标,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定期检查。



入库粮食储藏品质检查


根据粮食和油脂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对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进行储藏粮食品质检验。稻谷、玉米按照国家粮食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4]43号)执行,小麦、大豆、植物油按照《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执行;每项质量指标的检验依据按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对粮食安全储藏情况的检查,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重点检查。



粮食出库质量检查


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省级粮食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粮食出库检查是加强粮食质量监管的重要措施,是质量监管的核心内容。



原粮卫生检查


对原粮卫生的检查是赋予粮食部门的一项新的职责。各地粮食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粮食卫生标准》等相关卫生标准,对粮食进行卫生检测,并根据粮食霉变或受污染程度的实际情况,调整原粮卫生检验项目。对卫生指标不符合要求的粮食,各地也应尽早完善相关制度,根据情况妥善处理,避免进入口粮市场或成为生产企业的加工原料。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粮食经营者未履行有关质量义务的情况,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按照处罚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扦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检验机构取样检验须对样品代表数量负责。在扦样中应注意:一是扦样人员应根据储粮形态、储粮方式、储粮条件合理设置扦样点,选择适宜的扦样工具,按照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扦样、分样,这是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的关键。二是扦取的样品量应适宜,以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为准。样品应一式三份,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封样。三是合理确定样品的代表数量,在现有扦样工具达不到储粮深度时,样品的代表数量应填测算后的数字,而且还要得到被扦样单位的认可,尤其是在依据检验结果对被扦样单位进行处罚的情况下,样品的代表数量更应真实、准确。四是准确、全面登记样品的产地、收获时间、入库时间、储存方式等相关信息,以便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五是对结露、霉变、雨淋等涉及粮食储藏安全的扦样应单独进行,单独评价。六是扦样时应确保人身安全,遵守被抽食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注意保护密封薄膜、测温电缆等储粮没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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